区卫生局职能
1.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、法规与方针政策,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,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卫生法规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。
2. 研究提出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、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;组织实施区域内卫生全行业管理;研究拟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。
3. 编制卫生事业经费的预算、决算;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收费管理并监督检查。
4. 贯彻预防为主方针,开展全民健康教育;制订并实施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综合防治规划;组织实施医学康复工作。
5. 研究制订全区农村卫生、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,组织指导和监督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。
6. 指导全区医疗机构改革;实施医疗机构、从业人员和临床技术的许可制度;组织实施关于医务人员执业规范、医疗质量标准、医疗安全管理规范、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;承担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7. 研究制订和实施全区重点医学科技、教育规划和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规划,组织指导重点医药卫生科技项目及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。
8. 贯彻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卫生部药剂工作行政规章,实施对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。依法监督管理临床用血质量。
9. 依法监督管理全区传染病防治和职业病防治以及食品、职业、环境、放射和学校卫生。依法对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,并负责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的认证。
10. 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,组织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;管理和指导全区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。
11. 承担区政府血吸虫病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。
12. 负责管理全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,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,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件、突发疫情、病情实施紧急处置,防止和控制疫情、疾病的发生、蔓延。
13. 负责局机构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局直属单位的组织、宣传、统战、离退休干部、纪检监察、审计、机构编制、人事、教育、劳动工资及群团等工作。
14. 承办区委、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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