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“大病救助卡”管理规定

2009-10-11 15:32:39  阅读数:  网友评论:


各街道办事处(开发区)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、各医疗定点机构:

    为认真贯彻《关于发放雨花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卡的通知》精神[雨委办发(20051],进一步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,切实减轻农民就诊负担,有效遏制因病致贫、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,促进医疗救助长效管理,特制定2006年度雨花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“大病救助卡”管理规定

一、“大病救助卡”定点医疗机构

南京市第一医院南院、上海梅山医院(梅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)、

区中西医结合医院(宁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)、区妇幼保健所(雨花新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)、板桥中心卫生院(板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)、西善桥卫生院(西善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)、铁心桥卫生院(铁心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),以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。

二、“大病救助卡”优惠政策

1、持卡人可以享受门诊挂号费、诊疗费、注射费、住院诊疗费和住院护理费全免;

2、常规检查费、放射费、治疗费、住院床位费、手术费减半收取;

3、药费托管,药费减免10%

三、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要求

1、为规范管理,及时掌握各定点医疗机构大病救助工作开展

情况,各定点机构应建立合作医疗“大病救助卡”工作台帐,按月填写报表,于次月5日前上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。

2、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因使用救助卡、实行减免时抬高医疗费用价格,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,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将进行通报并取消定点资格。

3、持卡人就诊时,定点机构应认真核对,优先安排,热情服务,实行“诊后跟踪服务”,定期了解其病情。

4、定点医疗机构报表要求及时、真实、准确,不得弄虚作假,套取费用,年底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结算。

四、“大病救助卡”的发放与管理

    1、“大病救助卡”发放对象:连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,上年度累计发生费用在万元以上,且家庭生活较为贫困的大病、重病患者。

2、大病医疗救助卡必须由本人申请,经村(社区)、街道初审后上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,经审核、公示、批准后下发,每年确定100名。

3、大病救助卡项目需填写完整,粘贴照片,加盖公章,方可使用,他人不可冒名顶替,否则一经发现,立即取消救助卡资格。

4、大病救助卡必须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年审,有效期为1年,跨年度作废。

 

 附:12006年“大病救助卡”名单

2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“大病救助卡”使用情况月报表

 

 

 

 

雨花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

二○○六年三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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